(一)针对那些尚未对用户居住产生严重妨碍的情况,我们可以先行接受房屋的转移交割手续,接着再向出售方提出修缮要求与相应
赔偿事宜。当开发商所交付之房产仅仅是存在非
主体结构质量瑕疵的一般性质量问题时,购买者在
保修期限范围内,有权利敦促开发商负责实施修理工作。然而,若在此过程中导致房屋使用功能遭受损害或者为
消费者带来
经济损失,开发商必须承担起相应的
赔偿责任。
(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鉴于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直接关乎到使用者的安全保障,且修复难度较大、所需费用高昂,如果开发商所交付的房屋被认定为主体结构质量不符合标准,那么首先应该请求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屋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详细检查。在获得
房屋质量鉴定结果为不合格的证明文件之后,便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该房屋。同时,对于由此引发的任何损失,开发商也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
退房;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