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取
强制执行措施的过程中,执行官应向
当事人及相关参与者展示其
身份证明文件。在执行工作圆满完成之后,应该对整个执行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并请现场的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对于因满足人
民法院需求而设立的执行机构来说,完成执行之后,如经确认为执行依据的判决、裁定以及其他法律文书存在错误,且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的,对于已经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做出裁定,要求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予以返还;若当事人拒绝返还,则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
拒不返还的,
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