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
抵押担保期间的通常期限为六个月。对于
一般保证的保
证人来说,若其与
债权人未就
保证期间达成明确共识,那么保证期间将自主
债务的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并维持六个月的时间。同样地,对于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而言,若其与债权人未能确定保证期间,则债权人有权在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后的半年之内寻求保证人对此予以担责。如果在合同中以及上文所述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并未向保证人请求承担
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便会免除这一责任。
《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
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