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员工在主动提交
离职申请之后又萌生了撤销的想法,那么该员工有权在用人单位作出最终决定之前进行更改或者撤回。然而,若用人单位已就该离职请求作出了肯定性决策,那么这种情况下将无法对决策进行撤销或改变,除非存在确凿的
证据表明员工是受到欺骗、恐吓或是其他不当行为所引导才选择
辞职的。当用人单位已经就离职申请给出明确答复且决定生效时,该员工便丧失了改变主意的权利。因此,即便员工后悔并试图收回已提交的离职申请,也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经过与用人单位的充分协商,用人单位同意员工继续留在公司工作,那么上述原则可能会有所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
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人单位有义务结清
工资办理
离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