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如果
犯罪嫌疑人为抵赖罪行,检察院便无法对其进行
量刑。在此情况下,检察院仅能依法向法院
提起公诉,而不能对被告人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然而,若犯罪嫌疑人自愿承认罪行并接受
处罚,那么检察院则有责任就
主刑、
附加刑以及是否适用
缓刑等方面为其提供量刑建议,同时还需将包含
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内的相关材料随案移送至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
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
起诉决定,按照审判
管辖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
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
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
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