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夫妇以各自名义所负担的单方面
债务应由负债人
个人财产直接负责清偿,配偶无须为负债人
个人债务提供偿还义务。然而,若
债权人能够出示有力
证据表明,负债人以其个人名义负担之债务实际被用于婚姻共同生活以及婚后家庭生产经营等相关领域,那么配偶亦需对此项
债务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
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