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除
机动车辆本身之外的其他附属财物受到损坏的情形,
责任人有义务承担相应的
损害赔偿责任。在此过程中,若涉事
当事人已为该类财产投保,则应先由该保险公司在其所承诺的
赔偿限额范围内履行赔付义务;如若超越此额度,超出部分仍需由责任人自行负责赔偿。
至于具体的
赔偿金额问题,当事人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或授权
委派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提供精确估值参考。
《关于审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
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
侵权人赔偿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