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申请
暂缓执行的时限通常为60日。因此,当面对派出所发布的
治安处罚管理决定时,
当事人有权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或者以独立主体身份提起
行政诉讼。在此过程中,如果希望能够得到暂时性的宽宥以便仔细斟酌后续策略,当事人可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之后,向公安机关提交暂缓执行
行政拘留的申请。若公安机关经过审慎评估,认为暂缓执行不会对社会
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则会要求申请人提供
担保人或者缴纳
保证金作为
保证,从而作出暂缓执行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
被
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
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