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依法批准或决定采取
监视居住措施时,其适用期限原则上应限制在六个月之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亦不应超过六个月。如果经审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当受到
刑事追诉或
监视居住期限业已届满之情形下,则应当及时解除对其所实施的监视居住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