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若发生
纠纷案件,被告之居住地点为主要考量因素,该地点应当属于被告所在地人
民法院的司法
管辖区范围内;然而,如被告在其常居地与居住地存在区别时,则应适用
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对于以
法人或其它类组织为
诉讼主体的
民事诉讼事件,此类案件同样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负责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