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行政机构拒绝
执行法院判决,第
一审判级别的人
民法院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可以通过公开方式公布其未履行的行为;
其次,有权利直接从其政府部门账户中划转应返还或支付的相应金额;再者,如果该
行为人未能在特定时限内完成执行,自法定
最后
期限届满次日起,每一天可对该行政机构的
责任人处以最低五十元、最高一百元的罚款;若此行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甚至可能导致责任人
被拘留,
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予以
拘留;
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