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已婚的姐姐具备与弟弟共同分享其父母财产的权利。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除非存在特定的例外状况,所有的子女均享有
法定继承人中的优先顺位,即第一顺序
继承人的资格。这些特例主要包括,继承人丧失了依法享有的
财产继承权、主动选择
放弃继承权或者被继承人明确表示将某一继承人排除在
遗产继承之外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
法定继承办理;
有
遗嘱的,按照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
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