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项规定指出,通过诸如
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到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供述以及通过使用
暴力或威胁等非法方式获取到的
证人证言与
被害人陈述,均应视为无效
证据并予以排除。此外,对于在收集
物证及
书证过程中未遵循法定程序,且可能对司法公正产生严重影响的情况,必须进行补正或做出合理的解释说明。
《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
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
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