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
法规规定,当职工在工作期间因
工伤导致身体遭受损害或患上
职业病时,他们有权享有暂时停止工作接受专门的工伤医疗服务的权利。在此期间,他们原有的
工资和福利待遇应保持不变,并将由所在的用人单位按照每月固定的金额进行支付。此外,
停工留薪期的期限通常不超过12个月。然而,如果伤势较为严重或是情况特殊,经过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这一期限,但是最长也不能超过12个月。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