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仅凭
借条决不可指控对方实施的是诈骗。若无法确实有力地证明属于诈骗行为,那么这种
借贷关系本质上就是一种普通借款行为。借据本身应被视为名为“
借款合同”之法律文件,其中明确规定
借款人必须在期满后向
贷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如需签订此等合同,双方均应采用书面方式进行,然而,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小额借款,亦可依照双方事先约定的方式进行。
倘若借款人在借款过程中,其目的并非为了归还所借款项,而是意图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获取财物,即便已经写下借条,仍有可能构成诈骗罪。反之,如果借款人具备还款能力并且愿意履行还款义务,同时借条能够充分证明借款人在主观上并无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那么通常情况下便不能将其判定为诈骗。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如果借款人在借款时宣称将资金用于合法用途,而实际上却将其用于非法目的,那么这就有可能构成诈骗罪。总的来说,能否对某人提起诈骗
诉讼,需要依据具体案情进行深入分析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