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管辖权问题,应明确以下几点原则:
首先,应由被告现今的实际居住地所在的法院进行案件审理和判决。
其次,原籍地法院对此案并无法定管辖权。“
户籍所在地”被视为自然人的居住场所,而“
经常居住地”则强调了在某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情况。
最后,对于公民提起的
民事诉讼而言,由被告的居住地人
民法院进行
管辖是
基本原则;若被告的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相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
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