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医疗费用: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计算。法院通常以审判法庭辩论结束之前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为准进行精确计算。整容手术及皮肤移植所涉及的相关费用,也可以包含在医疗费用范围之内。
二、后续治疗费用(包括取出内置支架、修复治疗等):通常依据医疗证明文件或者
司法鉴定中心提供的
法医鉴定结果所确定的费用为基准进行计算。如遇特殊情形,则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
三、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根据所在省份,每天为100元人民币。
四、营养费:在交通警察队调解过程中一般不予考虑此项;但是,在法院审判程序中,往往需要参考医院的医疗
病历本、诊断证明书、出院医嘱意见等相关材料,或者依据法医鉴定结论进行判断;通常情况下,营养费的金额在500元至1000元之间不等。若未明确标注需加强营养,法院一般会判决每个级别的营养费为500元。
五、
护理费用:对于有收入的护理人员,参照
误工费的规定进行计算;对于没有固定收入或者雇佣工人的情况,则参照
长沙市护工从事相同等级护理服务的
劳动报酬标准进行计算,每日大约在70元、80元、90元、100元左右(实际上,医院的护工收费标准远远超过了法院判决的标准,因此,如果
当事人聘请护工,那么按照每天120元至150元的标准计算护理费用,通常很难得到法院全额的判决
赔偿)。
六、
残疾赔偿金:在交通警察队调解过程中,通常直接根据受害者的户籍性质进行计算;而在法院
诉讼判决过程中,一般需要综合考虑受害者是否在城市工作、生活满一年以上,或者其主要
收入来源地是否位于城市等因素,然后再按照城市标准来具体计算残疾赔偿金。
农村居民的标准为:10060元×20%×20=40240元
城市居民的标准为:26570元×20%×20=106280元
七、
被抚养人生活费(实际金额将根据被
抚养人的数量确定):在交通警察队调解过程中,一般不会考虑此项;然而,在法院审判程序中,这部分费用的实际金额将根据被抚养人的数量进行确定。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
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
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