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
代理人为首的经办机构:作为保险
代理人或者相关的
经办人员们,他们通常具有更为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操作经验,在处理一些问题上远胜于
被保险人本人;因此,他们在交涉协商的过程中有时候确实能够产生积极而显著的效果。
2.向保险公司总部进行投诉:所谓“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保险公司对于理赔服务质量的把控还是十分严格而且重视的;同时,投诉处理流程也是其理赔业务水平考核的关键因素之一,一旦接收到来自客户的投诉举报信息,就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并且立即着手
立案处理。当然,作为理赔事务的核心执行者,理赔经办人往往也会忌惮于投诉行为的发生;因为有效的投诉处理结果往往直接关系到他们的个人收入,没有人愿意看到自己的辛勤付出与所得回报不成正比。
3.向当地银保监进行投诉:银保监作为保险公司的直接监管机构,每年都会对各大保险公司的理赔投诉情况进行详细统计,并根据实际表现给予相应的评分;同时,这些评分结果还将通过官方渠道进行公开披露,以供公众监督。因此,当保险公司收到来自银保监的投诉函时,他们都会感到非常紧张,因为这绝不是可以随意忽视或者草率处理的事情,必须严肃对待,并在规定期限内给出书面回应,对案件处理过程以及最终结论做出详尽解释。如果在年度投诉排行榜上表现不佳,那么保险公司不仅会在监管部门那里留下
不良记录,还可能对公司的业务拓展以及经营业绩产生深远影响。
4.向法院提
起诉讼:如果前述三种途径均无法解决问题,那么向法院提起
诉讼无疑是被保险人最后的维权手段。
《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
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
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
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
财产损失,并且基本
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