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具备
自首情节者的
司法判决过程中,通常应依法采取相对从轻、
减轻处罚策略,然而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况下,则有可能免除正式的
刑事处罚;具体而言,这通常涉及到减少
基准刑的40%或更多,甚至在特定情况下,经由相关部门批准,还可以获准免除
刑罚。
然而,如果当事方出于恶意驱使,试图利用
自首措施躲避
法律制裁,这样的行为显然无法实现积极的从宽
处罚效果。换句话说,如果
法定刑期为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那么至少可能通过这种方式减少至少一年零两个月的刑期。在实际操作中,具体的
减刑幅度将取决于当地
司法机关的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