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取保候审的申请者,并不一定必须为其
直系近亲或者孙子女,实际操作中,
犯罪嫌疑人亦可委托其所聘请的律师代为向
司法机关提交申请。当然,为了确保安全与秩序,执行机关仍有权依据犯罪嫌疑人身心状况、生活环境以及可能面临的风险等级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接受其申请并实施取保候审。而所谓‘取保候审’,则是指公安、检察及审判机关在对有重大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初步调查后,有权根据
当事人的意愿,或是協助其寻找合适的
担保人,或是收取足够金额的保障金,同时出具书面
保证文件,用以确保犯罪嫌疑人不会逃离侦查范围,亦将无条件遵守警方
传唤,配合案件调查工作的一种实施于犯罪嫌疑人本人身上的强制性监管措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
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
解除取保候审或者
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