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仲裁庭审结束后,经过45天的期限便可做出裁定结果。在此过程中,
仲裁员有权利对
当事人之间进行有利于双方的调节。然而若协调工作宣告失败,裁决书将毫无延误地呈交给涉事双方。倘若双方对于裁决书持有异议,均拥有至多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
起诉讼的法定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
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
民法院提起
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