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并不总意味着需要将相关案件提交给检察院。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
拘留指的是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针对其直接受理的案件,在进行侦查过程中,当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时,对
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人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
强制措施。
然而,刑事拘留需满足以下两个必要条件:
首先,
被拘留的对象必须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其次,必须存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之一。那么,何谓
刑事拘留的条件呢?具体包括:
1.拘留的对象必须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2.必须存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之一,如
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行占有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其他
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
批捕和
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