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需明确,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负责实施者即为
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之前,建设单位必须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主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办理义务。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这不仅是法律的明文规定,更是为了保障工程的安全与质量,未经依法办理该手续,则不能核发施工许可证,进而工程也无法顺利启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
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
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
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
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