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行政违法行为乃指在
行政权运行过程中行政机构违反了相关律例性规范,行使其行政权力之后对他人或整个社会产生了负面影响并尚未产生极为严重后果、且未达到
刑事犯罪程度者。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章制度之规定,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如果出现
违法实施
拘留或者采用不当方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行政强制措施等情况,那么受害方有权获得相应的
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
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
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