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结案事宜,相关流程如下所示:
首先,在需要
解除取保候审的情况下,应由做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司法机构撰写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及通知书,将之送达到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手中。
其次,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到文书后会根据决定书要求立即解除取保候审,同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员、保
证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发出通知。
再者,如果是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对
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的案件,那么在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十五天之前,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必须通知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最后,人民检察院应该在取保候审
期限届满前,做出是否解除取保候审或
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予以执行。另外,若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用
保证金担保方式进行取保候审,且在此期间内犯罪嫌疑人未出现任何
违规行为,亦无故意重新
犯罪的倾向,那么在人民检察院解除取保候审之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退还相应的保证金。
《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