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雇主出乎意料地决定解聘某位员工时,其补偿责任将根据如下规定予以裁定:若系非法辞退,雇主须以
经济补偿金额为基础,加倍支付
赔偿金;反之,若属于合法辞退,则只需给予相应的
经济补偿即可;此外,若员工由于自身原因而遭到解雇,雇主无须对此承担任何
赔偿或补偿责任。关于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应依据该员工在本公司服务的年限,每满一年即支付相当于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给该员工。对于服务期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情况,将视为一年进行计算;而对于服务期限不足六个月的情况,则需向该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此处所提及的“月工资”,特指该员工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
工资。如若未能
签订劳动合同,雇主应依照以下规定进行赔偿:
首先,若员工拒绝
签署合同,雇主应以
书面形式通知该员工终止
劳动关系,且无需对其
支付经济补偿。
其次,若雇主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仍未与该员工签订书面
劳动合同,则应每月向该员工支付
双倍工资。双倍工资的计算方式是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后的第一个月开始,直至该员工的实际工作时间结束,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一个月。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
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