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刑拘期间的计算方式具有较高的特殊性,通常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首先,对于已通过初步询问或讯问环节的案件进行
拘留处理的,其计算起点应当自司法机关正式宣布对嫌疑人实施
刑事拘留之日起计算,并且在拘留后的24小时之内,必须将
被拘留者送往看守所执行
羁押;
其次,针对某些正在实施
犯罪行为等紧急情况,司法机关有权先采取拘留措施,尽管在此过程中尚未办理相关手续,但仍应视为已经开始实施拘留,自该时刻起计算
拘留时间。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规定: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