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及到
建设工程类
纠纷,则可直接引用专属
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针对此类纠纷案件的
管辖权问题,其处理原则可参照不动产纠纷的
处理方式进行认定与划定。另外,对于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以及政策性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类似性质的案件,同样应遵循上述的不动产纠纷管辖原则进行处理。
《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
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
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
财产权益纠纷的
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