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庭审前调解后如未能按约定履行,
当事人可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重新恢复并执行先前所签订的合法法律文件。具体而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
执行程序之初因
协商一致而达成和解协议时,执行者有责任将和解协议条款详细记入笔录,同时要求双方签字或盖章以确认协议效力。若任何一方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其义务,人
民法院有权依据另一方的申请,重新启动对原有效法律文件的执行工作。此外,根据该
法规定,
申请执行的
有效期为两年。在此期间内,申请
执行时效的中止以及中断,均应遵循法律对于
诉讼时效中止及中断的相关规定。
因此,如果一方在法定时间内未能全面履行或部分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则有权在法定时间内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
恢复执行原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
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
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
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
合议庭。
第二百一十五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