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权可详细划分为普通代理与特别授权代理两种类型。普通代理所涉之代理权通常仅限于程序性事项的处理;而特别授权代理则囊括了程序事务代理及实体权益代理在内。此类代理权主要出现在各类
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之中,系针对
诉讼代理人而设定的相应权利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
代理人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
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
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