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中的某一方在
婚外情期间赠与其情人之财务问题,在法律层面应当被视为赠与行为;
然而,若此赠与涉及到了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则夫妻中未参与
赠予的另一方可提出请求,要求收回这些财产。而相较之下,倘若所赠款项属该方的
个人财产,且在无任何欺瞒情节的前提下进行,那么这种赠与便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