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征收之农村
土地补偿费用应归属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此项费用的具体分配须遵循平等原则,需合理运用。
2.
安置补助费用由
土地承包方所持有,它的受益群体只能为在
承包期内失去耕地的土地承包人。
3.青苗及其地上附属物品的补偿费用则须归经营种植者以及拥有维护这些附属物品权益的人士所有。
同时,对于此土地享有
使用权的人员也有资格获得相应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