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在进行
调查取证工作时,针对相关人员进行口述笔录并不代表一定会提
起诉讼,这主要取决于涉案
当事人所涉及具体案件的情节及性质。如果人民检察院评估认定,涉案人的
犯罪行为确已查实清楚,并且其提供的
证据足以满足法律对于证明标准的要求,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应该对其追究
刑事责任的话,那么司法机关会在完成笔录记载后,按照既定的法律程序对该案件展开审查并开展起诉活动;否则,若经审理发现当事人的行为尚不足以构成刑事
违法的情况下,检察院将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
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
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
刑罚的;
(四)依照
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
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
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
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
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
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
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
管辖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
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
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
主刑、
附加刑、是否适用
缓刑等提出
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
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