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的提交时间被规定于案件提起之后,但法庭辩论尚未终止之前。对于已被受理的案件,若在法庭辩论终止之前,原告提出新的
诉讼请求,被告亦可据此提出相应的反诉主张;
同时,任何第三方欲在此类案件中发表与之相关的诉讼请求时,也可依法向法院提出并请求
合并审理。若此种情况申请通过,人
民法院将依此类诉求对该案件进行合并审理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
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
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
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
管辖,或者与本诉的
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
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