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汽车合同领域,关于
定金的退还问题并不是绝对固定的原则。按照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框架下,若支
付定金的一方未能充分履行自身应承担的
债务或存在不符合既定协议要求的履约行为,令原本预期的合同目标无法实现时,则无资格向接受定金的一方提出定金的优先返还请求;反之,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同样未尽债务或者履行不当导致合同目的无法达到,那么依据法律规定,他们有义务对收取的定金实施双倍返还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