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启动再审的法定条件包括:
第一,有新的、具有足够证明效力的
证据能够根本性地推翻原已存在的判决或裁决;
其次,存在着明显的法律判断错误使原判决、裁定难以维持原有立场;
此外,原来作为基础性的判决、裁定涉及的事实认定,其
主要证据竟然被证实为
虚假捏造;又或者在事实核心证据的质证环节上出现遗漏或不当处理;以及审判组织的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存在应当得到回避的
审判人员却未予以回避等情形也都可以成为启动再审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
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