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
受贿赂
罪名成立的相关标准和依据,主要有以下两点:
首先,公司、企业乃至各类社会组织的从业员工在此过程中,利用自身职位所赋予的权力,为他人谋求不正当的利益而向对方索要或非法收取真金白银等贵重物品;
其次,这些从业者在正常的经济活动和交往中,利用职务所带来的方便,肆意违反法律
法规地收取一定额度的各种名义上的
回扣费用以及手续费,且将其非法据为己有,金额达到五千元(人民币)以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
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