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
保险纠纷的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协商与和解:在保险纠纷产生后,双方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积极主动地开展磋商谈判,取长补短,最终达成彼此均能够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与和解这一途径一般表现为自主和解和第三方主持和解两种形式。自主和解即无第三方介入,由双方
当事人直接展开交涉;第三方主持和解则是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从中斡旋,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仲裁:仲裁是指在保险纠纷产生前或者产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至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
仲裁员在此过程中扮演着裁判者的角色,而非
调解员,对双方争议做出公正裁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以中立的第三方或中间人的身份,对
纠纷进行公允判断,因此并无采取
强制措施之权利。因此仲裁裁决的
强制执行权归属于人
民法院。若仲裁裁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可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
3.
诉讼: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定
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进行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之上,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