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物业费缴纳事宜的明确规定如下:
首先,业主负有按约定期限向物业服务人员完成物业费支付的义务。如果物业服务人员已根据事先达成的协议及有关规定尽职履行了所承诺的服务职责,那么即使业主尚未完全接收到或不需要接受某种特定的物业服务内容,也不得以此作为理由来拒绝支付相应的物业费用。若业主未能按照
委托合同约定进行全面妥善的履行,而导致
拖欠物业费用,此时物业服务人员有权通过
书面形式向其
追讨至一个合理期间为止,若至该合理期间结束时未见缴费行为,则物业服务人员有权对此诉诸
司法程序寻求解决方案,例如发
起诉讼或
申请仲裁。
值得强调的是,物业服务人员绝对禁止采用如切断电力供应、供水、供暖、燃气供应等极端手段来催促业主支付物业费用;
其次,业主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
法规以及小区管理制度,确保其行为符合节能减排,注重环境保护等多项原则。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受到政府授权并依法开展应急处突工作及其他管理措施的组织而言,业主也理应依法依规积极配合,协同维护良好的社区环境秩序;
再者,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将拥有对任何任意遗弃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音污染、违反相关规定养育动物、违规搭建、
非法侵占公共通道、拖欠物业费用等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当行为依法进行制止、清除障碍、排除危险、恢复原始状态、
赔偿损失之权。
《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