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需依法
传唤涉嫌
违法行为的人员前来接受调查,则应取得公安机关相应部门负责人的批准同意后,采用
传唤证来进行传唤。而对于在现场调查过程中所发现的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人来说,经由人民警察展示其工作证件后,可进行
口头传唤该人士前来接受询问,同时在
询问笔录中详细记录相关情况。
2、如无需对
犯罪嫌疑人采取
逮捕或
拘留措施,则可传唤至犯罪嫌疑人所留在的城市或县城内的特定地点,或者直接安排在其居住场所开展讯问工作,不过在此过程中,必须向嫌疑人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以示合法性。
另外,针对在现场所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照相同程序,通过出示工作证件的方式进行口头传唤,并将此内容在讯问笔录中予以明确记载。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