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被告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未能出席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采取以下四种相应的处理措施:
首先,如果被告未按合法合理的原因拒绝出庭,亦或是在经过法庭批准后仍中途退出庭审,这时法官有权依据事实作出缺席审判;
其次,若被告有合法理由无法按时出席庭审,法庭将考虑适当延期进行裁判;
第三,若因突如其来的意外或不可避免的事件导致被告无法参加庭审,那么
诉讼程序将会被暂时中止;
最后,若在开庭前已经确认被告死亡且既无
遗产继承者,亦无应尽义务的负担者,该
诉讼将自动宣告终结。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
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
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
证人到庭,调取新的
证据,
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