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我们需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首先,我们必须完全履行了土地有偿使用费用的支付义务并且已经获得了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其次,我们要遵守与有偿使用合同中关于投资开发的相关约定,且必须达到规定投资额在总投资中所占的百分比;
最后,如果涉及成片开发,则必须具备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的基本条件。
此外,若需经过批准允许转让,转让方可办理
地役权出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地役权出让金。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
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