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院决定不予
批准逮捕的特殊情况下,即使对有关
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取保候审措施,也并不意味着其将被免除
刑事责任。按照我國法律,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機關对于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抑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案件,同时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且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依法实行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