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非法狩猎罪相关司法界定的
立案指导原则明确指出:此类
违法犯罪活动的
立案标准必须满足以下三个特定条件之一:其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数量超过二十只;其
二,在法律明令禁止的捕猎区域采用被禁用的捕猎工具或手法进行狩猎;其
三,在指定的禁猎期间内采用禁用的捉捕工具或方法展开捕猎活动。
此外,还有其他情况较为严重者同样可以构成该
罪名。而对于非法狩猎罪的具体构成要素,主要包含如下四点:
首先,
犯罪主体通常为一般公众;
其次,主观心态方面则必须是故意为之;
再次,所侵犯的客体即为国家制定的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制体系;
最后,在客观事实上,此种行为实际上是对狩猎
法规的违反,包括在禁猎区域、期限,或是采用禁用的捕捉工具和方式进行捕猎工作,从而对野生动物资源带来了严重的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