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从业者若满足上海地区关于
失业保险政策的各项规定,且自身条件亦符合领取失业津贴的标准,即可根据法律
法规获得相应的津贴待遇。以下几项为具体的领取条件:
首先,个人需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比例缴纳失业保险,同时其所在的机构及他本人也应该依法履行缴费责任,并持续时间达到一年以上;
其次,失业人员必须是非由于本人主动辞退工作所导致的失业状况,即不能是自愿离职的情况;
最后,已经完成相关的失业登记手续,同时有明确的寻找新工作或再就业的愿望。
《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
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