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的陈述与辩护
申辩;受害者的陈述;
证人证词;
物证及相关书面证物(1)场景照片;
(2)真实物体:诸如刀、匕首、斧头、棍棒等作案工具,以及血衣、现场遗留的物品等;
(3)电话通话记录、书信、便签、
借条、收据、
病历卡、医疗诊断报告等相关书面材料;
5、专家出具的鉴定结论(1)涉及血液分析的DNA鉴定、指纹鉴定、鞋印鉴定、痕迹鉴定、文件检查鉴定等相关技术鉴定;(2)对受害者尸体进行的鉴定分析,从而确认其死亡原因(身体所受到的伤害程度与使用的
凶器之间是否相互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
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