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法人在其任期内产生的
债务,无论后续法人是否发生变更,均须由该原法人
全权负责清偿,不能因其职务变动而自动消除或免除。这是由于,根据企业法律
法规,法人依法享有独立的
财产权,企业同时对其所负有的所有债务负有法律上连带的、无条件的
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债务权益并非由公司的股东们享有,而是由整个公司实体持有和支配。
《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
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
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