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常情况下,劳动
仲裁机构在收到
仲裁申请书之后的六十个自然日内向
当事人出示仲裁结论。
2.按照中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涉及
劳动争议的案件进行裁定时,必须在其正式决定受理该仲裁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个自然日内完成整个过程。
3.若案件情况复杂需要
延期审理,必须经过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批准,且应当以
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有关的事实及理由,同时,延长的
审理期限也不得超出总计十五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