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需开具相关的
死亡证明函,此证不仅能够确立逝者已然离世的事实,更为重要的在于它还牵涉到与逝者生平相关的诸多事宜。
首先,如果逝者属于自然正常去世,例如在家中安静地寿终正寝,此时
家属只需携带逝者的
身份证以及户籍簿的原始资料,前往当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即可开具死亡证明。尤为值得注意的是,若是由于疾病导致的普通死亡,只要由逝者的
直系亲属提交逝者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至相关的医院,便可顺利地开具死亡证明。同样地,若是在其他范畴内的医疗卫生场所中正常死亡的情况,亦可依此类同处理!另针对非正常死亡的情形(诸如交通
意外事件、被怀疑为谋杀或其他死因尚未明确的病例等),则需要等待当地公安机关对事件真相进行详尽的调查核实之后,方能由区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司法部门出具其死亡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
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
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
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
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