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当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要期满时,企业未与员工续订的法律操作规程应该是先行向员工送达书面的30日通知。
然而,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等相关现行法律条文中,均没有对用人单位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结束前未能与
劳动者续订事宜进行明确规定时,应提前多久向员工发放通知这一项义务作出具体的要求。因此,我们需要依据该地区的地方性劳动法律
法规,或者参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署的
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来确认在没有上述规定或是约定明确的情况之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自是否应当承担起预先通知对方的责任。如果在相关规定或约定中有提到此问题,则应依照相关规定或约定来执行通知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